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市陈袁滩黄河生态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381执1694号
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张元仁,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忠市陈袁滩黄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忠市陈袁滩黄河生态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38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39910.95元并支付利息727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10514元、申请费13632元,共计1136850.95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9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8031元,下剩部分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穆建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