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4民初564号
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阳凤英,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向姣丽,律师。
被告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诉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发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红本
书 记 员 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