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21民初1404号
原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
法定代表人:任成法,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魏学,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师耀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谢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