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29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31日,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一石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做了核查,截至申请日,一石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发生破产费用1,150元。管理人认为一石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一石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另查明,本院已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确认一石公司无争议债权表,债权金额为4,834,858.01元。 本院认为:一石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法院宣告一石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