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29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31日,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石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一石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做了核查,截至申请日,一石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发生破产费用1,150元。管理人认为一石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一石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另查明,本院已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确认一石公司无争议债权表,债权金额为4,834,858.01元。
本院认为:一石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管理人申请法院宣告一石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有关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一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