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沪03破299号之一
2023年5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3年7月17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XX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院查明,管理人已将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审核完毕,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XX公司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未参加债权人会议。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对社保、税收的2笔债权进行了调整,编制了债权表,并于2023年7月14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交债权人核查。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5户债权人的11笔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就该13位债权人的债权制作了《XX公司无争议债权表》并提交本院申请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权人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表《上海XX有限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