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24民初564号 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诉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南迈特普稀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