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2执6157号
申请执行人XX祥,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俞保家,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俞强,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146058037。
法定代表人俞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2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祥与被执行人俞保家、俞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保家、俞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7311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