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费264号
被执行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5837J。
法定代表人俞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家,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欠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22951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三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市新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费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