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7)石仲字第10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2600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仲裁费10588元,共计3006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4410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2018年7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选取宁夏正业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8月1日,该评估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并进行现场评估。8月17日,本院收到评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评估总价值为391300元。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请求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8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4564元(含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评估费3900元),剩余246100元未履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申请费4410元已收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对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7)石仲字第102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