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2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长庆东街铂宫尚品X幢X单元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号房屋。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请求暂不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9月6日本院裁定终结对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7)石仲字第102号调解书的执行。2019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据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7)石仲字第10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市基力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61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长庆东街铂宫尚品X幢X单元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大武口区长庆东街铂宫尚品X幢X单元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敏
审判员姜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