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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碗扣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碗扣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红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95860089L。
负责人:林伟。
被执行人: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华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4632582。
法定代表人:汤贤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碗扣脚手架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凡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重庆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碗扣脚手架租赁分公司票据款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正惠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凡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玖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同时依法采取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执行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洪波
审 判 员 郑宇鸣
审 判 员 廖光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永胜
书 记 员 苟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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