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鹏,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夏彬银,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奎屯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6-B区北京东路40-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集团)、夏彬银、奎屯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河集团对本院执行案件中冻结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支行的银行账户XXX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2月21日,异议人山河集团以该账户已解冻为由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河集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杨  力
审判员 欧阳羽斐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