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德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德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PHDA05。
经营者:唐德建,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德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德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67185.5元、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渝0116民初12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向重庆市渝地西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3年2月15日,执行兑现案款金额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9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璐
审 判 员  倪晓晶
审 判 员  江 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曹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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