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雯,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瑞琴
审 判 员 董 蕾
审 判 员 闫 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玛依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