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浔练商初字第214-2号
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6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2725元,保全费1903元,合计诉讼费4628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