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2433号
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48741538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府时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其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19828073XT,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花园**楼**房。
负责人:***。
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芦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