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6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一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609号。
被执行人广西广桂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北湖北路71号北湖国际汽车城招商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一分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广桂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广桂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98496元汇入本院账户,从中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1350元,余款9714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苏懿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