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桂0602民初732号
原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正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38400元。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装费384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76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祖英
书记员 王珺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