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桂0602民初731号
原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正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经审理,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的安装费为79040元,该笔电梯安装费被告应予支付,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18个月维保费从36000元调到30000元,所以安装劳务费79040元+6000元=85040元。该事实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欠原告的安装费应为79040元。
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有限责任公司电梯安装费7904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895元,原告广西建工电梯空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926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祖英
书记员 王郡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