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民初3978号之一
原告:河北博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勇。
地址:新乐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792682504L。
被告:新乐市鑫农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欢。
地址:新乐市。
组织机构代码:MA07Q9A9-7。
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庆明。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被告:贾伟恒,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博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乐市鑫农农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伟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博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实收部分),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河北博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吕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