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08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鲁山镇镇驻地。
原告***与被告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00元,减半收取计31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宝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