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居民委员会、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1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新城路亿客家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山东鲁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一审第三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鲁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沙沟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沙沟居委会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所诉工程是申请人和沂源县土门建筑公司订立的施工工合同,工程款由申请人与沂源县土门建筑公司结算,因沂源县土门建筑公司原因现双方未结算完毕。被申请人所诉案涉工程部分分项工程,应当由被申请人和施工方进行结算,不应当直接向申请人索要工程款。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领取的部分工程款应当在结算时由申请人从沂源县土门建筑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被申请人认为的所谓审计报告是案涉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针对相应的分项进行核算和进行结算而未完成的结算材料,这份证据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被申请人在计算相关诉讼请求标的额时涉及的数据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结算数据,此报告相应的分项明细也不仅仅是材料款和施工工款,其中还涉及到企业管理费,甲方直接供材未审计的数额及相应的税款等,所以,假使这份报告由申请人和第三人予以确认,那么,相应的数据也不能证实被申请人施工欠款的金额,这份报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迟迟未盖章,未生效,和被申请人没有直接联系,不能作为认定拖欠被申请人款项的证据使用。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欠款的事实,更不存在计算经济损失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拖欠被申请人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通过申请人自己核实的案涉工程款早已经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建筑公司在本案中认可案涉工程其未进行施工,西沙沟居委会亦认可案涉工程系***进行施工,再结合已经查证的西沙沟居委会向***支付工程款及将***工程款的债权计入账目的事实,西沙沟居委会与***之间就案涉水电工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二审认定西沙沟居委会应当向***支付案涉工程款是正确的。本案审核报告系淄博金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西沙沟居委会委托作出,西沙沟居委会亦在该审核报告中签字予以确认,在此情形下,一审判决依据该审核报告对于案涉水电工程价款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西沙沟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