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3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上土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源劳人仲案字[2017]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2017)鲁0323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沂源县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302号案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