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速迁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中央商务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初2114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坝路船房小区省火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元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英,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德生,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斌,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云南九洲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伟,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中央商务区(二级CBD)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云南九洲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速迁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万紫千红7楼730室。
法定代表人:吴鸿。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中央商务区(二级CBD)建设指挥部、云南速迁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申请自愿协商调解,延期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96元,减半收取35498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王 立
审判员  郑会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