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开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鹅湖管理处。
经营者:张铭亮,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静,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燕,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民,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开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津011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