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3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逸,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天津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