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38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还款问题,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24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