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吉顺社会服务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6民初5307号 原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吉顺社会服务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吉顺社会服务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