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1933号
原告: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宜兴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侧。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天津市玉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久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