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初4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
主要负责人:边松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房卓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亿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作出(2019)津02民初487号保全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房发展股票(证券代码600322)进行冻结。2019年6月24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和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解封本案中已经查封的全部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房发展之股票(证券代码600322)。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已经查封的全部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房发展股票(证券代码60032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