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7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7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