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7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21)仲调字第025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持续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