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5888号中庆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津0104执2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帅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