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彬,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宁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商业道朝阳花园商业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达道桥公司)、天津第七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市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政公司)、天津宁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1)津民申33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钢达道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再审申请人七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被申请人天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彬,被申请人宁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钢达道桥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1)津03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判令七市政公司欠付钢达道桥公司自2019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为998095.30元,以及判令天政公司和宁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钢达道桥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钢达道桥公司在二审判决后新发现了落款日期和验收日期为“2019年11月29日”的《验收证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于2019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涉案工程早于该时间就已施工完毕并交付,否则无法在该时间组织竣工验收,钢达道桥公司主张从该时间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二)钢达道桥公司在二审判决后新发现的《天政BT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显示,受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委托,北京泛华国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早在2021年8月25日已就涉案整个BT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并出具了《天政BT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书》,其中涉案桥北新区南环路基础设施工程(二次进场)的结算审定价为22,606,070元。上述新证据均能够证明天政公司和宁投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 七市政公司再审称,1.依法撤销本院(2021)津03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七市政公司欠付钢达道桥公司工程款19020729.86元。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津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确认七市政公司欠付钢达道桥公司工程利息计算方式以19020729.8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一、二审审理期间,天政公司尚未与七市政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审计结算,故七市政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总价及七市政公司欠付钢达道桥公司工程款的实际金额。2021年9月28日暨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七市政公司收到天政公司向其发送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等结算材料,根据最新财审结果统计后确认,涉案工程的实际总价为85534819元[计算方式:62928749(2014年8月28日审计)+22606070(2021年8月25日审计)];截至2021年2月28日,天政公司已支付七市政公司工程款65300000元,尚有工程款20234819元未支付。按照七市政公司与钢达道桥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扣除管理费、税金后,七市政公司应付钢达道桥公司的工程款为19020729.86元。由于欠付工程款金额发生变化,故七市政公司应向钢达道桥公司支付的利息计算基数亦应随之变化。 天政公司、宁投公司辩称,不认可钢达道桥公司、七市政公司的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因在再审审理中出现了新证据,以致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4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52元,退还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