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978号
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上京别墅嵘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吴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泉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