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46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津0119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二被执行人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10388元、诉讼***全费12584元、利息521279.63(截至2022年3月16日)、**履行利息58111.55元(截至2022年3月16日)及余欠利息。 1.已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部分存款,本院已划拨; 4.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经营权益; 5.被执行人向我院报告其所有的车辆信息,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车辆进行查封; 6.经调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经我院执行已到位部分金额。除现有线索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金额共计51460.81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