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青岛路西黄海路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南岚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被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舒美花园”项目工地(莱西市上海西路北、总工会西)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回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575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舒美花园”项目工地(莱西市上海西路北、总工会西)交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被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回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57540元事宜,因青岛凯浩昀置业有限公司尚需支付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所以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57540元工程款抵顶即可。据此,本案申请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常青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