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5民初1294号 原告: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1元,由青岛福弘居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