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85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莱西市。 被执行人:青岛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鲁0285民初17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信息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1)鲁0285执21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