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日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郭黎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盛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展宇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万汇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马鑫,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日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盛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展宇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汇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2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人保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的火灾事故虽应由青岛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调查,但平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程序瑕疵,青岛人保公司据此起诉有事实依据,符合起诉条件。综上,青岛人保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展宇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青岛人保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根据山东省公安消防机关的相关规定,一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涉案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超出1000万元,因此该火灾事故应由青岛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因涉案火灾事故认定存在程序瑕疵,原审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青岛人保公司认为平度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符合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青岛人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兴军
审 判 员 耿志亭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 贺
书 记 员 孙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