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36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
莱西市。
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51岁,汉族,现住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子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