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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日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监4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日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三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0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万汇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日鑫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万汇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20)鲁02民终275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 判 长  程 超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