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樊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国用(2002)字第217号、宁国用(2008)字第263、264号、宁国用(2011)字第048、049、050、051、052号土地使用权、宁国用(2014)第022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城房字第7771、7770、7769号坐落于310国道南侧、西二环西侧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