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线缆有限公司

三华线缆有限公司、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樊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旭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作新区文昌办事处李屯。
法定代表人:武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0528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9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09065.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94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94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川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作出(2021)冀0528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H×××××、豫H×××××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二年,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本案依法执行到位107076元,并已由申请执行人支取。
另经对被执行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赵丽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孔更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