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线缆有限公司

三华线缆有限公司、河池市博通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528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樊利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旭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池市博通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澳北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博通水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池市博通水电物资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2)冀0528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