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线缆有限公司

三华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603民催75号
申请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二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三华线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60005121548005、票面金额63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三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边筱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