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1民初2330号
原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商贸街漫水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煊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开庭。原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德县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姜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