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张瑞,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张秀平,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卢晓强,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曹振海,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王月学,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公民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才,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金树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王海均,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王月金,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罗文良,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陈国柱,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庆桂军,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河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4号楼201铺。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商贸街漫水桥西
法定代表人孙志,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董志伟,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张瑞、张秀平、卢晓强、曹振海、王月学、王志才、金树印、王海均、王月金、罗文良、陈国柱、庆桂军与被执行人河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志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7)第1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等15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422元。被执行人河北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自动给付18000元,被执行人董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董志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1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董志伟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4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董志伟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董志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董志伟;
五、2020年4月1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志伟的财产;
六、2020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20年4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董志伟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志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7)第1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本次受偿18000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国峰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