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民,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商贸街漫水桥西。
法定代表人:靳文松,职位: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镓,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