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3465号
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商贸街漫水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387020682。
法定代表人:靳文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镓,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少帅